九州官方网站-九州(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合法、公平、有序的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辽宁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生,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健全、完备、科学的招生管理制度。
(三)编写招生章程、招生宣传资料、建设招生信息网。
(四)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争取优质生源。
(五)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七)做好录取通知书发放、新生复查、信息统计、录取情况调查与分析等工作。
(八)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录取名册归档工作。
(九)根据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及新生报到情况撰写年度生源质量报告。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宣传、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辽宁省招考办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学校自然情况、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计划说明、录取规则、学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根据《招生章程》制定当年《招生简章》,内同包括:学校简介、招生章程、院系专业介绍、往年分数等。
第九条 《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起草、拟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围绕学校年度中心工作,编制招生计划,具体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招生计划确定后,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三条 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需经主管校长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筹,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编辑并及时更新招生信息、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
第六章 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学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原则及录取办法为依据,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招生章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比例。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及录取原则等,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校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职权违规录取。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期间,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招生,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四)不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参加考生家长(家属)安排的各种活动,不接受礼物和宴请,不向考生和家长许愿。
(五)不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超计划录取,预留计划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招生期间,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为招生工作政策执行者,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咨询及调整计划使用的方案建议;招生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以及发生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违规收费行为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决策的,以及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招生录取等原因引起的违规事件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属于部门负责人决策的,以及录取不公正、调整计划方案不合理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以及不按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工作,并造成考生、家长和社会不满,影响正常工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四)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六)在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七)索取或收取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八)有其它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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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