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辽宁省外贸行业校企联盟
第二条 联盟定位
联盟由九州官方网站-九州(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牵头,省内开设经贸类专业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贸行业企业等单位自愿参与。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服务、创新、开放、务实、高效。
(一)服务
联盟全力服务辽宁“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一带五基地”建设,助力辽宁县域经济发展,助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二)创新
联盟创新组织机制、合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协同育人,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共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开放
联盟秉承开放共享的理念,邀请省内开设经贸类专业的院校、行业企业自愿加入,共享联盟资源,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共同提高。
(四)务实
联盟根据学科特点与专业特色,主动对接现代物流、对外贸易、跨境电商、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协同发力,笃行务实,提升人才、科技供给质量和水平。
(五)高效
联盟坚持政府推动、改革驱动、机制创新和融合发展,成员各方主动对接、彼此支持、共赢共生,联盟高效运行,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联盟宗旨
校企合作,跨界融合,协同育人,协同创新,协同创业,协同发展,合作共赢,服务社会。
第五条 联盟任务
(一)协同育人
依托校企联盟,深化校企合作,做实产教融合,探索校企联合育人机制,加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专业实践能力。
(二)协同创新
高校依托校企联盟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政产学研用合作,实现校企协同创新和供需无缝对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努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协同创业
校企协同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加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强化创新创业实践,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协同发展
依托校企联盟,树立协同发展理念,构建协同发展模式,建立协同发展体制。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深入开展与行业企业、产业集群、地方政府的全面合作,把行业资源、社会资源、学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下设研究与咨询专家委员会、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下文统称“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必要时,联盟设立专项工作组。
第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性质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贸行业企业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理事会职责
1.负责联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负责吸收和罢免理事单位;
3.审议联盟的相关组织管理制度;
4.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报告;
5.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会议
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召集,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会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1/2以上会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会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一)研究与咨询专家委员会、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每个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来自高等学校、外贸行业企业等,由理事会聘任,聘期两年。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
1.论证联盟发展规划;
2.为联盟发展建设提供具体工作决策咨询;
3.协助理事会对联盟战略决策及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4.其他业务性工作。
(三)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为联盟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秘书处
(一)一般设立在理事长单位。秘书处成员主要来自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贸行业企业等。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秘书处职责
1.负责具体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
2.制定联盟发展规划;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制定和实施联盟组织管理制度;
5.收集整理联盟工作进展信息,编发联盟工作动态;
6.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和制定供需台账,做好信息发布;
7.建设和维护联盟管理服务平台;
8.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并接受其工作指导;
9.其它事关联盟发展建设的事宜;
10.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专项工作组
(一)为提高联盟的整体效率,对于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
(二)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三)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成员加入
凡具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自愿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辽宁省开设经贸类专业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贸行业企业均可以申请参加联盟,成为联盟团体成员。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可以申请参加联盟,成为联盟个人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授权使用联盟资源的权利;
(二)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三)享受平等的联盟优惠政策以及信息共享服务权利;
(四)享有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向联盟提出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资源、人才需求、决策咨询等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规定,执行联盟决议,保守联盟秘密,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向联盟及时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积极参与联盟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为联盟发展做贡献;
(五)积极参与联盟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建设;
(六)完成联盟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成员退出
(一)提前3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联盟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联盟理事会会议,即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 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2/3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学校、行业企业及社会资助;
(二)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的服务收入;
(三)争取政府、行业或企业技术研发费用;
(四)联盟成果转让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管理由理事长单位代为管理,设立专项账户。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以下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一)办公费用: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日常办公费用等公共支出;
(二)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联盟委托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成员的监督。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提请联盟理事会成员2/3同意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秘书处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联盟理事会追认。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会签后,于2018年1月8日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辽宁省外贸行业校企联盟
二〇一八年一月